单一制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台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转供电是指电网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根据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总表不执行峰谷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按照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执行。对转供电主体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向安装峰谷计量表的分表用户按照其电压等级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分表用户未安装峰谷计量表的,转供电主体暂按分表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平段销售电价加平均峰谷价差执行,南、北电网每千瓦时分别加价6分钱、4分钱,待分表用户安装峰谷计量表后,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其工商业分表用户的峰谷计量表及安装更换等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并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2.在未实现直接供电和收费前,对小区物业转供电主体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3.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单独开具票据,要确保我省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4.9月底前,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二、河北省北部电网单一制工商业降价政策 1.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18〕64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北部电网单一制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33分。 2.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115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北部电网单一制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78分;自2018年9月1日起,北部电网单一制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5.4分 以上北部电网合计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6.51分。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国网唐山供电开云app官方版入口 2018年9月27日